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5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2023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5%,水土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9%,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6177.6元。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保措施。认真做好施工期间的洒水、苫盖、拦挡等临时防护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达到“八个100%”要求。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征占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三)、管城区农委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须及时向管城区农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我局农水和水保处联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四、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