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2026-06-08 2026-06-12
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00 环罚决字〔2026〕20 号

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DHHPGX9P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董岗社区信臣路十八里岗 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4 月 1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冠云路与二砂北路交叉口东北角,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鑫联壹号院项目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位于郑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检测,该公司工作人员徐志行、郑科帅,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执行表 1 排气烟度限值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Pmax≥37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为(排气烟度限值:0.5m-1)。对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使用的机械环保号牌为3-GR070177,机械类型:装载机,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F0110705060,机械型号:DY36,机械生产厂: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 年 9 月,排放阶段:国 3,发动机制造厂: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QSB7,发动机额定功率55kw,发动机额定转速:2400r/min,净质量:205kg,整机质量:3200kg,额定载重量:1380kg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出具了编号为:1776395827062N 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为:1.72m-1。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执行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为:0.5m-1,环保号牌为 3-GR070177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的要求,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经现场检测,该机械烟度排放检测超标,不符合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域内使用要求,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共 1页;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身份复印件 1 份 ,共 1 页;授权委托书 1 份 ,共 1 页;授权委托人王森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页。证明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身份、委托代理权限。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25〕3 号)1 份, 共 4 页。证明:郑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标准和划定区域。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位置图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单位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位置在郑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4.2026 年 4 月 17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 ,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 1 份,共 9 页,证明:你单位在郑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这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的违法点位,以及该机械的基本信息、作业位置、排放标准等在郑州市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 份,共 4 页(节选),证明:你单位在郑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机械应当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Ⅰ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的Ⅲ类限值”。Pmax≥37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为(排气烟度限值:0.5m-1)。

         6. 河 南 曜 宇 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现 场 出 具的 编 号 为 :1776395827062N 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 份 ,共 1 页。证明:南阳海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使用的机械环保号牌为 3-GR070177,机械类型:装载机,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F0110705060,机械型号:DY36,机械生产厂: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 年 9月,排放阶段:国 3,发动机制造厂: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QSB7,发动机额定功率 55kw,发动机额定转速:2400r/min,净质量:205kg,整机质量:3200kg,额定载重量:1380kg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的要求,属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行为。

         7.2026 年 4 月 1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 ,共 5 页。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8.2026 年 4 月 1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4 页,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及裁量取证。

         9.2026 年 4 月 2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00 环责改字〔2026〕44 号)1 份,共 4 页,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10.2026 年 4 月 24 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100 环整复字【2026】26 号)1 份 ,共 1 页,证明:该单位已对违法使用的机械进行维修治理并达标排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00 环责改字〔2026〕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并达标排放。

         2026 年 4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按要求将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撤离,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机械进行了维修治理并达标排放。

         2026 年 5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00 环罚告字〔2026〕3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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