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2026-06-04 2026-06-12
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00 环罚决字〔2026〕23 号

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0555H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 7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 2602 轮次交办你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 2602 轮次对你单位监督帮扶时,你单位绝缘子车间挤包工序正在生产,其中硫化过程产生非甲烷总烃,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潘玉芳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和授权委托书 1 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张军杰、赵栋才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6 年 4 月 15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4 页、现场勘察照片 10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状况、排污情况及违法事实。

         5、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管理类别。

         6、2026 年 4 月 15 日对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潘玉芳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7 页,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裁量取证。

         7、郑州祥和电力绝缘设备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998年 6 月 10 日由原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审批,证明你单位硫化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8、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 1 份,证明河南平高祥和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以上证据提取时间 2026 年 4 月 15 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00 环责改字〔2026〕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 年 4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全部改正到位,现场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5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00 环罚告字〔2026〕2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 2026 年 5 月 7 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资料称:

         1、你单位产品工艺本质清洁,污染物排放量极低且达标。

         2、你单位主动取消炼胶,源头减排。

         3、你单位当时设备处于调试状态,未正式生产。

         4、你单位当时未安装设施是由于升级改造的时间差,并非主观故意。

         5、你单位目前经营困难,申请免罚。

         经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复核,你单位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 2602 轮次监督帮扶时有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免罚要求,不符合免罚清单。但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符合标准,积极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从轻处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从轻 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裁量因素 B1: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B5:违法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1,1,1,1,1],代入公式:89300= 20000 + ( 200000- 20000) x [(4/5)²+( 4²+1²+2²+1²+1²+1²+1²+1²)/( 25 x 8)]x 50% ,自由裁量-20%,最终裁量金额:71440 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714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 收 款 专 户 ( 代 办 银 行 : 1 、 郑 州 银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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