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2024-01-04 2024-11-29
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0环罚决字〔2024〕第01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HNEA9G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12月18日接到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群众举报清单(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D3HA202312160030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电缆检测、输送带阻燃检测实验项目实验设备建设有滚筒摩擦试验机、成束电缆燃烧实验装置、垂直电缆燃烧实验装置和负载电缆燃烧实验装置,配套建设一套污染防治为袋式除尘器+水旋式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滚筒摩擦试验电器箱正通电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废气收集管道未与生产设施连接(西侧输送带摩擦阻燃设备和东侧电缆燃烧阻燃设备的废气收集管道均未连接),致使实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王炎峰、崔明、白利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0页,证明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4.2023年12月18日对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王茂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的日常管理及认可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

5. 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公司的配合调查及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等情况;

6.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的员工人数及企业规模,用于裁量取值。

7.河南省煤科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试验记录1份、试验报告5份,证明你公司在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存在做实验活动的情况;

8.2023年12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0环责改字〔2023〕第239号),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 12 月 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00 环罚告字〔2023〕191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6: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该公司未实验项目不涉及生产产品,类比汽修,裁量等级1;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B1=1、B2=3、B3=2、B4=1、B5=1、B6=1、B7=1、B8=1。代入公式


X=20000+(200000-20000)x[(1/5)2+(12+32+22+12+12+12+12+12)/(52x8)]x50%=32150(元),自定义裁量取值: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3215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