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2024-01-08 2024-11-29
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0环罚决字〔2024〕第03号


单位名称: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7MA9JYR4X5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号院内办公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对郑州市丰益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于2023年8月4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ZTJC230A120820),存在以下问题:

1.经查阅检测报告(编号为:ZTJC230A120820)的原始采样记录,DA002 1#烧成废气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定设备为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TW-3200(设备编号:ZTYQ-030),第一次测定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15:7~15:12;第二次测定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16:1~16:6;第三次测定时间为2023年8月1日16:54~16:59,机器中电子数据第一次测定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12:01~12:03;机器中电子数据第二次测定时间为2023年8月1日16:24~16:29。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原始记录不一致;

2.查检测报告(编号:ZTJC230A120820)的原始采样记录,DA002 1#烧成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采样设备为便携式大流量低浓度烟尘自动测试仪崂应3012H-D(设备编号:ZTYQ-023) 第一次采样电子记录(文件号:00119)中平均流速为6m/s, 第二次采样电子记录(文件号:00120)中平均流速为6.1m/s,两次平均流速测定数据小数点位数不一致,不符合采样设备系统逻辑;

3.查检测报告(编号:ZTJC230A120820)的原始采样记录,无组织废气下风向2#点位,颗粒物采样设备为中流量智能TSP采样器崂应2030型(设备编号:ZTSB-031),使用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该机器电子记录最后使用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 00:33,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原始记录不一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证据一: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马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三: 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天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证据四:2023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检测造假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3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检测造假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3年11月20日现场勘察照片,证明:你单位检测报告存在检测造假行为。

证据七: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ZTJC230A120820)及原始采样记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8月1日至8月4日对郑州市丰益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0环罚告字〔2023〕18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事实:因检测报告的检测无原始电子数据,并且原始数据打印条不符合实际与逻辑,违法情节严重,裁量等级为 5;(2)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32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3)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为 1;(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1,1],处罚金额 (X) :62800元,代入公式:62800=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5²/5² + ( 2²+1²+1²+1²) / ( 5² x 4) ] x 50% , 最终裁量金额:62800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62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