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0环罚决字〔2024〕004号
单位名称: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752265490B
地址:新郑市新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满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7日对位于新郑市新村镇工业区,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温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对温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温磊全权代表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配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郑州欧普陶瓷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工作。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3.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4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拍摄的现场照片6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郑环办〔2023〕20号),证明你单位为2023年郑州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
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6.陈述申辩记录及相关材料共6页,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0日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0环责改字[2022]226号),责令该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15日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于2023年12月1日送达,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温磊签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中“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6个,其余因素5个。违法事实(A):自动检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3、=1、=1、=1。代入公式
X=20000+(200000-20000)x[(1/5)2+(32+32+12+12+12)/52x5]x50%
=38720元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8720元。
我局2023年12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0环罚告字[2023]189号),并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温磊签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3年12月25日向法制科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要求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主要理由:
1、强调企业经营困难,曾经启动了申请破产程序,因外贸协议需要额度很大的赔偿,故又开始生产;
2、在线设施已与环保部门进行了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其陈述申辩理由“2、在线设施已与环保部门进行了联网。”予以采纳。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可以从轻10%进行处罚,即在38720元的基础上从轻1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34848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整(3484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