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2024-01-08 2024-11-29
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0环罚决字〔2024〕005号


单位名称: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420396XN  

住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应世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办事处石油路8号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部分物料桶在厂区空地敞口露天堆放,成品罐在车间外露天作业使用,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明确“废油脂腐败气味通过水池加盖密闭、车间集气收集、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你单位部分作业在露天进行,造成恶臭气体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权限及代理资格。

3、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和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厂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21日对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闫玲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露天作业造成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

5、《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摘录)1份2页,证明郑州忠寰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的生产合法性和废气处理要求(密闭作业)。

6、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为简化管理。

7、2023年10月忠寰公司工资表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小企业。

8、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0环责改字〔2023〕227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9、责改复查现场检查表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0环罚告字〔2023〕19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B2=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B3=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B4=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B5=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B6=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B7=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元,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19771 = 10000 + ( 100000- 10000) x [(2/5)²+( 1²+1²+2²+1²+1² +1²+1²)/( 5² x 7)]x 50%,最终裁量金额:19771元。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部分作业在露天进行,造成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整 (¥19771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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