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00 环罚决字〔2025〕50 号
郑州利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CTL2G23K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街道盛园路景明街交叉口 赛力威工业园南 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5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 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后,你单位 管控序号 10132,热膜压成型工序在 2025 年 3 月 5 日 12 时 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23 时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按 照管控要求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利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陈利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郑州利诚汽车零部 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陈永杰、许意军、文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身份。 ( 3 ) 《 排 污 许 可 证 》 ( 编 号 为 : 91410122MACTL2G23K001W),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登记管 理,相关内容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等信息情 况。 (4)2025 年 3 月 12 日对陈利凡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证明你单位热膜压成型工序在 2025 年 3 月 5 日 12 时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23 时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按照管 控要求停产的情况。 (5)2025 年 3 月 12 日日现场勘察笔录 1 份 3 页和现 场勘察照片 8 页,证明郑州利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基本 情况、生产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证明未落 实管控要求情况。 (6)《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00 环责改〔2025〕48 号)1 份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 份,证明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 法行为的情况。 (7)《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100 环整 复字〔2025〕66 号)1 份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 份, 证明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 经进行整改到位。
2025 年 4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00 环罚告字〔2025〕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规定时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 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 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 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 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 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 5,具体 裁量因素确定如下:裁违法事实 A: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 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 3;企业规模 (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持续时间(B2):48 小时以上, 裁量等级 5;违法次数(B3):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 [1,5,1,1] , 处 罚 金 额 (X) 代 入 公 式 :X=10000+(100000-10000)x[ ( 3-1 ) /4+(1-1+5-1+1-1+1-1)/(4x4)]x50% =43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43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 决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 局 收 款 专 户 ( 代办 银 行 : 1 、郑 州 银 行 营 业部 账 号 :9230520109033282 ; 2 、 交 行 百 支 账 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 号 :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 (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 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