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100 环责改字〔2025〕69 号
郑州冠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4EEM6G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三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峰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豫 A5WF92(车牌号)两驱奥迪 A4 机动车在 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 检测中未按照程序在系统报备, 私自按照四驱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而未按照两驱车辆 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你单位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擅 自改变检测方法的违法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 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单位营业执照复 印件 1 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1 份,用以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2025 年 3 月 1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和 现场照片证据 5 页 5 张,用以证明该单位在对豫 A5WF92(车 牌号)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 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3)2025 年 3 月 10 日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该单位 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证明该单位对豫 A5WF92 牌照车辆分别在 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在用车 尾气排放检验(测)时均采用的是双怠速法,并且检验合格办 理了安检业务; (5)豫 A5WF92 牌照车辆分别在 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3 份;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 两次建议采用的是双怠速法,2025 年 1 月 20 日 复检报告一份; (6)郑州冠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的检验资格。 (7)该单位对豫 A5WF92 牌照车辆分别在 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时开具的收 费票据,证明豫 A5WF92 牌照车辆分别 2024 年 3 月 17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在该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8)执法人员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 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