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
郑政〔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侯秩序,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候是指依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的家庭按顺序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管理工作。
第二章轮 候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购房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第五条 已取得《购房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烈士遗属;
(二)国家优抚对象;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二级以上残疾;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三章 选 房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供应。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房源数量按期、次和时间段公布参与选房的轮候家庭、选房时间、选房地点、应携带的资料及相关证明等。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第八条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购买权的家庭,应当自房源公布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已登记的家庭,安排在当期房源优先选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购买权的家庭间的选房顺序,按各自《购房证》顺序号确定。
第九条 轮候到位的家庭可以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公布的房源情况,在指定时间内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侯的,只能继续轮侯一次。
第十条 轮候家庭选房时,须申请人本人或其共同申请人到场,并携带《购房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均无法到场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选房。委托他人选房的,申请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受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到现场选房时,应持委托书、《购房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的选房现场选房时,轮侯家庭在既定时间内不能选定住房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侯家庭之后选房;仍不能选定住房的,视为放弃当次选房。
第十二条 轮候家庭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其共同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不得调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当同时在现场楼盘选择显示栏中对已选定住房进行标示。签订选房确认书后,轮侯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 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选房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侯家庭之后选房;
(二)在指定的选房工作日未能到场选房的,安排在当期所有轮侯家庭之后选房;
(三)在当期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当次选房。
第十四条 首次轮侯到位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轮侯到位仍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轮侯家庭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当次选房。属于首次轮侯到位放弃的,可以在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登记确认后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属于第二次轮侯到位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轮候顺序号需要重新排序的,轮侯家庭应当持《购房证》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确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取得《购房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可以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购房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市)、上街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侯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按2005年9月26日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