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市级
2007-04-06 2007-04-16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2007年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郑州市2007年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为按期、全面完成省政府部署的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扎实推进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5号)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省扶持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契机,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多方筹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为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广大煤矿职工的居住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棚户区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积极实施。要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矿区发展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和时间限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搞好配套,同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政府协调、企业负责。各级政府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指导,搞好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煤炭企业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主体,具体组织棚户区的改造。  

(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棚户区改造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政府、企业和住户个人出资相结合,以个人、企业出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工程建设方式上,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建设公司或自行组织建设。在住房价格上,要在考虑建设成本和职工购买力的前提下,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新增住房面积实行差别价格,合理确定个人出资比例。在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上,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二、工作目标、进度及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自2007年起,力争两年时间完成郑煤集团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进度:2007年3月15日前郑煤集团完成棚户区摸底调查;3月18日召开第一次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月30日前完成各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制订;4月5日召开棚户区改造及拆迁工作动员大会,市政府与相关县(市)、区及各国有煤炭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4月15日前各企业完成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4月20日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力争5月10日前完成方案的审批工作;6月20日前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审批等项手续,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6月30日举行首批棚户区改造工程开工奠基仪式;12月30日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开工面积1/2,竣工面积1/3。同期完成各项配套基础设施。  

(三)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能型住宅。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力和意愿,原则上建筑面积控制在50―80平方米之间,根据需要可以最大放宽到9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房的基本要求。要建设部分廉租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资金筹措  

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资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1.郑煤集团按照规定标准实际建成的面积,省、市政府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其中,省政府补助200元,郑州市政府补助100元。其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2.郑州市地方国有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企业和个人出资:企业和个人的出资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对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由个人按略高于成本的价格购买。职工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通过土地开发、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四、政策保障

(一)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在用地指标上要优先满足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尽可能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允许变更为棚户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确实需要新征用土地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有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应相对集中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  

(二)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  

(三)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  

(四)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应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五、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发生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政策界限,严格划定棚户区居民人员范围,严禁乘机“搭车”,随意扩大范围。对违反政策规定、虚报、谎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柳身,市委常委、副市长胡荃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房管局、郑煤集团和棚户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郑煤集团和我市地方国有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棚户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郑煤集团和郑州市地方国有煤炭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棚户区居民基础数据普查整理、房屋拆迁、居民搬迁及安置、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改造资金筹措以及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并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国有煤炭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改造后又形成新的棚户区。  

(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或突发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协调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郑煤集团和市属地方各国有煤炭企业应建立周报制度,每周一16∶00前将上周工作进度和本周工作安排上报郑州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类推进,加快改造进程。棚户区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实施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国有煤炭企业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根据实际确定棚户区改造规模,编排改造计划,并按月份安排工作进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郑州市地方国有煤炭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可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5号)和本方案,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同步启动,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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