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