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审批文件;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 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它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