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