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1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三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