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公布,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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