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