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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