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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