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50%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