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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