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