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