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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