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