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