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仿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