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三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