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a href="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MA/236757.jhtml"target="_blank">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a><br><a href="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MA/269164.jhtml"target="_blank">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a><br><a href="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312613.jhtml"target="_blank">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a><br><a href="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2Q/314953.jhtml"target="_blank">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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