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