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