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对外转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的一至三倍罚款。【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