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级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0371-1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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