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