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
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使用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使用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